女业主嫌弃电梯里整形丰胸人流等广告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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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说,现在很多人如果不刻意去健身的话,运动量真是不大,出门能坐车、上楼有电梯,一天下来手机里的“步数”经常破不了5千。

不过说到电梯,不知道各位留意过没有,电梯里的广告都是些什么内容?

近日,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的一位业主,认为电梯内的广告太裸露,对孩子影响不好,就把广告给撕了,被物业制止后双方起了纠纷。

1

业主撕掉电梯内的广告

1月6日下午1时许,南国早报记者在该小区一栋楼的一楼看到,电梯门外和门后都贴有一家整形美容机构的广告。

画面上,除了文字,还有一名年轻女子的半身像。不同的是,电梯门外的广告保持完整,门后的广告已被撕烂。电梯轿厢内,另一则某广场的广告也被撕烂。

▲贴在电梯门后的广告被女业主撕毁

在小区监控室,记者查看了广告被撕时的监控视频。

1月5日下午1时40分左右,一名女业主将电梯门后的整形广告撕了下来。在整张广告还没被撕完的情况下,电梯门关上了。

监控还显示,1月6日上午,这名女业主来到物业服务办公室,踢倒了凳子,扔柜台上的资料,还手推办公电脑等。

小区一物业人员说,他们一直没有和女业主发生冲突,报警后,两名民警来到现场,“民警让女业主不要影响物业工作,但她不听,民警只好把她架了出去”。

2

物业:是经过审批的正规广告

据介绍,那名女业主撕广告时,被物业人员发现了。

“我们通过电话问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她说广告太裸露,影响到了小孩子。”小区物业人员说,这名女业主不仅损坏了广告,而且对电梯也不好,“广告是贴上去的,在没有完全撕下来的情况下,电梯门打开或关上时都可能被卡住”。

▲电梯内的广告

小区监控显示,1月6日上午11时许,撕广告的女业主被民警带出去后,又折返回来,躺在地上。“这名业主还打电话叫其他业主来物业办公室围观。”物业人员说,他们让其他业主查看了监控录像。一些业主看完后,就把当事女业主劝走了。

物业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电梯广告很常见,其他一些小区也有这样的广告,这些都是经过审批的正规广告,且在电梯内张贴是签有合同的,不能说撕就撕,否则广告公司会找上门,物业也很难办。

3

电梯广告该不该限制?

对于这件事情的起因和具体经过,记者联系上当事女业主,她未接受采访。

采访中,不少业主针对此事发表了看法。

一些业主认为,现在一些电梯里经常出现整形、丰胸、人流、男性健康等内容的广告,有的是以画面的形式呈现,有的是以视频的方式播出,画面具有诱惑性,文字具有挑逗性、暗示性。但无论以哪种方式展示,这些内容都太露骨,既会让乘坐电梯的成年人感到尴尬,也会给小孩子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会降低小区的形象与品位。

他们认为,类似广告不应该出现在狭小的电梯空间里。

(网图)

其实类似的事儿前阵子也发生过。

年12月1日,杭州一小区的居民反映,他家楼下电梯边上的显示屏播放很多避孕套的广告,他觉得让孩子老人看到了,影响不太好。

于是,一位业主也直接出手了……

不过也有人认为,广告只要经过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电梯里进行发布也没什么,不宜求全责备。

而且,类似广告内容在街头、电视上、户外大屏幕及手机上也经常出现,无论大人还是孩子,都很容易看到这些广告,不能只把板子打在电梯广告上啊!

各位,对此您怎么看?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发现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部法律规定:《广告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广告的发布是否合法、合规;另一个是广告发布的地点是否合法、合规。

首先,我们来分析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广告的合法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广告与医疗、药品等有关,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审查,否则不得发布。

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广告发布的位置是居民楼电梯和电梯口,正是未成年人经常出入和停留的地方,在这些地方发布如此广告,我认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有不利影响的,因此该相关广告应当是不合法的,至少发布的位置是不合适的。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广告发布位置的合法性。《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张贴广告的位置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部分,广告的发布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案中应指广告发布位置所在单元的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广告的发布很显然未经过相关业主的同意,故广告的发布是不合法的。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救济渠道,《广告法》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本案中,南宁高新区某小区的一位女业主对待本案的处理方式是不合适的,应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处理。女业主到物业服务办公室,踢倒了凳子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物业的工作,如果行为更为严重一些就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能会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编辑:亚丽

案例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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