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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同居一年半,流产两次,彩礼不能退!”河北邢台,年轻男子与同居女友分手后,向女友讨回彩礼被拒,遂告上法庭,男子一审败诉,二审却这样判。
(案例来源:河北邢台中院)
21岁男子张某在朋友聚会时,认识20岁女子李某。随后张某对李某展开追求,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四个月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后次月,李某怀孕。随后张某支付李某元以及元购买“三金”,与其订婚。订婚半个月,医院检查时,发现胎儿已死亡,遂做了人流手术。
年底时,张某支付李某16万元,与其举办了婚礼。当时由于年龄原因,二人未领取结婚证。
次年6月,李某再次怀孕,做B超显示是双胞胎。8月份时,李某因为胎儿不生长、无胎心,再次做了人流。
此后李某因张某与其他女子聊天,遂产生不满并与其数次发生争吵。李某搬出张某住处后,张某遂向李某讨回彩礼被拒。
张某多次找李某及其父母索要彩礼未果后,将李某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一审张某败诉。
收到判决书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与证据是:
1、支付彩礼以后,家庭变得生活困难,有村委开具的证明。
2、虽然双方同居一年半,且有两次怀孕经历,但支付彩礼时,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为之的。然而双方实际上并未登记领证,因此彩礼李某必须予以返还。
然而李某父母的答辩比较简单且直接,他们说“没有给彩礼,也不会同意两个人结婚,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确实应当支持返还。
换句话说,即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张某因给付彩礼后造成了其家庭生活困难,但由于张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与李某结婚,然而现在二人确实又没有结婚,因此张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李某应该返还多少彩礼款呢?
彩礼一般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实际上要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数额、彩礼款的实际用途、陪送嫁妆的价值、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具体过错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付李某一方元,应属于彩礼范畴。订婚时张某给付李某一方的元,以及给付李某一方购买“三金”的余元可认定为赠与。
李某主张置办了相应嫁妆,张某认可陪嫁物品,但不认可物品的价格,主张陪嫁物品数额不超过元。双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各执己见,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无法认定。但综合考虑张某给付彩礼的数额、李某陪嫁物品的价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李某流产及术后恢复支出、双方生活所在地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
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并酌情判定李某返还张某彩礼款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张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也由张某承担。
本案有个尾巴,就是李某父母应否作为彩礼返还义务主体的问题。
法官认为按照习俗和生活实际,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本人,往往包括双方的父母乃至其他亲属,因此张某要求李某父母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无不妥。
那么大家认为李某是否应该要返还呢?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