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停经多日,于年4月1日前往被告处就诊,并以“陈某”的名义办理了就诊卡,行人工流产。年4月11日晚,原告在家因急性下腹痛昏厥2小时,急诊送x医院手术室抢救及行剖腹探查术,经查,原告左侧输卵管峡部增大,遂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出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左侧输卵管峡部妊娠(破裂性)”。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封存病历,但被告予以拒绝。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不得不于年5月8日报警求助。年6月4日,原告要求x市卫生健康局对被告展开调查,责令其提供原告就诊的全部病历、监控录像,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能诊断出宫外孕,原告在术后数天产道流血、腹痛时,被告也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进行相关诊查治疗,从而导致原告不得不切除左侧输卵管。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误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xx医院未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提供的年4月2日人流手术知情同意书中“陈某”的签名与原告的签名笔迹一致,“陈某”的指纹是原告右手食指捺印形成。
原告左侧输卵管峡部破裂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的诊疗过错参与度大小为次要原因(建议40%)。
1、被告没有提供原告就诊的完整门诊病历,对原告的诊疗没有门诊病历的记录,未见病历病史记载。首诊医生没有记载月经周期、停经后是否有腹痛、有不规则产道出血等情况。被告的年4月1日B超检验提示:考虑胚胎停止发育(孕约7周);年4月1日β-HCG:.OmIU/ml;
被告年4月2日手术记录:原告末次月经年1月20日,术前诊断为“宫内早孕7+W稽留流产”;以上,孕周存在矛盾。被告在原告孕周不明情况下,盲目实施了人工流产术。
2、根据手术记录,子宫大小52mm×52mm×48mm,但宫腔深10cm,存在矛盾。术后对诊刮出的组织物性质、大小无进一步描写,诊刮物是否有常规送病理检查,是否进一步明确诊断,首诊医生负责制落实不到位;人流术中所见绒毛和胚囊仅是手术医生的主观判断,是绒毛还是蜕膜组织,未见病理诊断确认。
3、原告主张术后数天因产道流血,腹痛到被告处复查,但未见复查的病历记录。年4月10日,被告处B超检查示:子宫内膜回声欠均匀,双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包块。说明年4月10日被告B超检查存在漏诊。被告对漏诊、误诊应承担责任。
原告在年4月10日进行术后复查时,被告仅对原告进行超声检查,没有对原告进行抽血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原告左侧输卵管存在孕囊样组织。从原告在年4月11日晚发生失血性休克来看;若年4月10日被告在原告术后进行复查时,对原告进行详细检查及抽血检验,即可及时发现原告左侧输卵管存在异常的情况。
现因被告在原告复查时未及时发现原告左侧输卵管存在异常,没有复查的门诊记录,导致原告未能得到及时医治,被告明显存在漏诊的过错行为。故根据被告的过错行为表现、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判决,被告xx医院向原告卢某赔偿合计.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