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需要到市三院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证明的市民,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指定时段到指定诊室,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完成证明开具,须知如下: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征、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既往所患疾病住院病志复印件、出院诊断书(6个月内有效);
2.化验结果(3个月内);
3.检查结果(3个月内);
4.其他证明材料
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医院出具,如为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专科疾病,医院开具,医院均需留存。
开具证明时段及地点
1.开具证明的人员,可提前在